感謝您使用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之「電子發票加值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本服務」),請您使用本服務前應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合理期間(三十日)內詳讀本服務條款,除與本公司另有書面約定外,一經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功能,即代表您完全同意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本服務條款公佈於本服務網站之內容、以書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之附加服務使用規範及本服務條款修正內容),若您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全部。
第一條、計費方案及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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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服務之時,本公司將會依照會員所選擇之計費方案內容,向會員收取相關費用,本服務之計費方案及定價以本服務網站公告之內容為準。
第二條、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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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如有系統規格變更或維護之需求,將影響正常運行時(包括但不限於IP位址變更、網站頁面改版等),本公司應於七個工作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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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應遵循主管機關所訂定之電子發票相關規範,包括但不限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之規定,若因違反相關條款之規定而侵害他方或第三人之權利,因而衍生或導致任何索賠或請求,則由違反規定之一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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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時限,將會員透過本系統產生之電子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使用載具之識別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加值服務平台留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導致逾期未完成,造成會員因而衍生任何損失,則由本公司負責;如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未於前述期限內上傳,造成本公司因而衍生之損失,則由會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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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之規定,當儲存於ezPay電子發票載具中而未歸戶之電子發票中獎時,會員有義務於統一發票開獎日翌日起10日內通知該中獎人,並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作為兌獎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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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僅提供會員使用電子發票加值服務,本公司不介入會員及其與交易相對人間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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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了解並同意,網際網路服務系統之穩定度涉及諸多因素,本公司將盡力維護本服務之妥善性,惟若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造成無預警之系統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本公司將儘速排除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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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應於申請本服務時,提供相關之資料及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姓名或公司名稱、電子郵件信箱位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並維持該資料之正確性,以利本公司查核會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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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會員未提供、提供不完全、提供虛偽資料、提供之資料日後有變更而未自行或洽本公司客服進行更新時,或於本公司知悉會員提供虛偽資料後,本公司得終止提供本服務,如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本公司將依法主張權利,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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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若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濫用及誤用本服務)或不可抗力而造成會員因而衍生之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利潤損失、營業中斷、營業資訊遺失或其他財務損失),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造成本公司因而衍生之損失,則由會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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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申請核准後,本公司將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平台帳號、密碼等登入資訊至會員聯絡人信箱,會員須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為有效、正常使用的電子郵件信箱地址,且必須對於本服務之登入資訊自行負保密、保管責任。如因會員未妥善保管登入資訊或自行將登入資訊提供予第三人,對於本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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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所提供之平台功能、作業流程,概依本公司於會員使用當時所建置之機制為準,如前述之平台功能或作業流程有增減、變更或修改時,本公司將公告於相關網頁上,不另行通知。
第三條、會員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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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保障會員個人資料。對於會員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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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自行或委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會員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本公司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相關規範請參考本服務網站上之《隱私權條款》。
第四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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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服務相關之所有通知,本公司均會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並於電子郵件發送成功時,視為已送達,會員不得因未及時查閱郵件而主張本公司通知未送達。會員如變更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會員如未通知本公司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時,本公司依原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所為之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第五條、條款變更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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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公司將於生效日三十日前公告於本服務網站,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會員若拒絕接受該修改或增刪條款,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否則即視為同意修改或增刪條款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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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同意本公司基於法令及其他會員使用本服務權益之考量,於本公司認定會員有違反本服務條款之情事時,得不經預告、通知而逕行暫停、拒絕或終止會員使用本服務。
第六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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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條款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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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與本公司間因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之相關規範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